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法規訊息 Aug 16, 2021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部分章節,自110年7月14日起施行

為即時反映專利審查實務之需要,齊一見解,精進審查品質,智慧局全面檢視審查基準各章節,增刪基準部分內容,編排段落,酌修文字,並補充範例,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至第6章、第10章、第11章、第13章、第14章、第3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第5章、第4篇新型專利審查第3章、第5篇舉發審查第1章,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 第二篇第一章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新增2.6審查注意事項,略以(1)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2)請求項中有「其特徵在於」或「其改良在於」等類似用語,未必即屬二段式撰寫方式,以及(3)請求項中註記括號是否導致不明確之判斷原則。

2、 第二篇第六章修正
(1) 有關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之負面表現方式的修正,明定限於為克服不具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不符先申請原則之引證文件的情形,惟「同日申請」之引證文件不適用該排除方式之修正。另申請專利之發明包含「人類」而涉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亦得以排除「人類」之方式予以修正。

(2) 有關變更請求項記載之數值範圍上、下限端點值,明訂若同時符合兩個要件,則非屬引進新事項,允許修正。
(i)變更後之數值範圍端點值已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
(ii)變更後之數值範圍已包含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數值範圍內。另新增2個案例,以利瞭解。

3、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
(1) 新增3.3.2聽證一節。

(2) 修正有關行政救濟階段中始增加之新理由或新證據的舉發案,嗣後原處分被撤銷而本局重為審查時,針對法院判決意旨及新理由、新證據之處理原則。

4、其他修正內容
包括節次順序微調、修正案例內容以使其更明確、配合法條條文酌修文字、修正各章節內容之一致性及誤繕等。

相關連結

專利審查基準相關修正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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