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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
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符合發明之定義,始為專利法所規定之發明,否則不得准予專利;惟申請專利之發明即使符合發明之定義,若屬於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者,仍不得准予專利。
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技術性,係其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的判斷標準;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之發現、科學原理、單純之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非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形式,據以確認該發明之整體對於先前技術的貢獻是否具有技術性;亦即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中所揭露解決問題的手段,若該手段具有技術性,則該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
發明專利分為物之發明及方法發明兩種,以「應用」、「使用」或「用途」為申請標的之用途發明視同方法發明。分述如下:
(1)物之發明包括:
物質:例如化合物A。
物品:例如螺絲。
(2)方法發明包括:
物的製造方法:例如化合物A之製造方法或螺絲之製造方法。
無產物的技術方法:例如空氣中二氧化硫之檢測方法或使用化合物A殺蟲的方法。
(3)用途發明包括:
物的新用途:例如化合物A作為殺蟲之用途(或應用、使用)。

 

發明專利的年限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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