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之概念
商標,係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之標誌,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誌,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章,以便在商場上發生公平競爭之效用。是故,商標係人類智慧所創用之表彰商品或服務之圖樣,藉其附麗於商品或服務上而流通市面,並由大眾媒體傳播到成千成萬的大眾,而有象徵營業信譽(trade reputation and good-will)之作用。
商標權、專利權與著作權均有無形之特性(amorphous character)以及高度之抽象概念(a highly abstract concept),且均以人類智慧思想之精神創作為保護對象,故合稱為智慧財產權(或稱智慧權)(intellectual property)而同屬無體財產權之範疇。且由於智慧財產權與人類文化、工商活動具有密切之關係,其受法律之保護,早已在人類有文化與交易行為開始逐漸形成與演進。是以商標權之上位概念,依次為工業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無體財產權。而商標法所保護之標的,除商標及其他標章之專用權之保護外,亦及於不競爭之防止、來源虛偽標示之取締及原產地名稱之保護。
為免舉證責任之困擾兼為鼓勵商標使用人早日申請註冊以保障權益,我國商標法採取註冊主義,亦即商標權自商標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
商標之種類
1.商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團體(商號、行號),欲表彰營業上商品或服務需要,均得以個人、公司或營業體之名義申請註冊。
2.團體商標:指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所申請之商標。
3.證明標章:指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欲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所申請之標章。
4.團體標章:指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所申請之標章。
商標之樣態
1.一般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2.立體商標:指凡以三度空間所形成的立體形狀,能使購買者藉以達到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即可註冊為立體商標。例如:台北101大樓、大同寶寶。
3.顏色商標:指單純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該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之聯合式商標。是以,一般平面設計圖樣有固定的圖形形狀且施予顏色,應屬圖形商標而非顏色商標,二者並不相同。例如:金頂電池的金色與黑色相接外觀。
4.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聲音。其商標識別性的判斷與其他商標態樣並無二致,亦須該聲音具有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始得准予註冊。例如:「綠油精」廣告歌曲。
商標權之效力
商標申請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使予註冊公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並核發商標註冊證,商標權期間為十年。申請人應特別注意,若未於上述二個月內期間繳納註冊費,原核准審定將失效。商標取得權利後得於十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或屆滿後六個月寬限期間內申請延展,毎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商標權人之權利
我國商標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該條闡明商標法之立法目的故在於商標權之取得與保護,而其希望透過商標權之保護,達成保護消費者利益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目標,而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以免其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發生混淆、誤認或減損他人之著名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
商標經註冊核准公告後,即屬商標權人專屬財產權,可進一步成為移轉或繼承之標的。故商標權人就其商標有進行買賣、贈與、互易或繼承而受讓該商標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