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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申請

一、應向誰提出申請?
商標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而商標業務係由經濟部指定其所屬的智慧財產局(簡稱智慧局)專責,英文名稱為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簡稱TIPO。

二、申請書:
委由本所,本所將派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或自行上網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免費直接下載申請表格使用。

三、附表:
「商標圖樣」主要用以表現申請人所欲申請註冊的商標,並登載於商標公報以提供社會大眾查閱,避免業界重複設計或使用。申請人應浮貼五張商標圖樣,長寬為5-8公分,彩色者應另檢附黑白圖樣二張。

四、優先權證明文件:
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並附中譯文。

五、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自然人者,應附身分證明文件;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法人者,應附法人登記證照;前述證明文件為原本者毋庸驗證,若為影本,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具結其與原本無異;但文件真偽有疑義時,則須檢附原本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六、代理人委任書:
如設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一份;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如係外文者應檢送中文譯本。委任書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者;其後於該委任範圍內之個別程序應檢附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委任關係存續之證明文件。影本提出時應聲明與正本無異及正本所附之案號。

七、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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