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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發明專利應具備之專利要件

文 / 林明境 專利部專利工程師

許多創作人在為自己的創作產品申請發明專利時,普遍沒有在申請前充分檢視或了解自己的創作產品,是否符合發明專利所需具備的條件,導致自己的創作產品無法順利的取得發明專利權。據此,本文將針對發明專利之專利要件進行簡單說明,希望能夠幫助讀者更加了解申請發明專利應具備之條件,以此讓讀者能夠順利的為自己的創作產品取得發明專利權。

發明專利之專利要件

申請發明專利,除了必須符合申請的程序要件之外,尚必須經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該發明或創作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如經審定核准公告,始得獲得專利權。其中,專利要件(Patentability of Inventions)是檢驗發明或創作是否能授予專利的法定要件,一般專利要件包括產業利用性(Industrially Applicable)、新穎性(Novelty)及進步性(Non-Obviousness),以下針對各專利要件進行簡單介紹:

(一)產業利用性(Industrially Applicable)

產業利用性: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具產業利用性;其中,能被製造或使用,指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於產業上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不限於該技術手段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

簡單來說,若所申請的發明在產業上是能夠被製造出來或是能夠被實際使用,則其便具有產業利用性。例如:一種可阻擋太陽光中99%紫外線之太陽眼鏡,該發明實際上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具有產業利用性。

另外,若所申請的發明雖然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實際上顯然無法被製造或使用,則其仍不具產業利用性。例如:一種利用能夠吸收紫外線之塑膠膜包覆整個地球表面的方法(如圖1所示),該發明在實際上並無法被製造或使用,因此其不具有產業利用性。


圖1

(二)新穎性(Novelty)

新穎性: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新穎性。專利法所稱之先前技術,係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術。

簡單來說,若所申請的發明在申請前,並沒有被公開發表且並非被大眾所知道,則其便具有新穎性;反之,則其不具有新穎性。如圖2所示,若所申請的發明A在申請前,已經有一個先前技術A被公開發表且已被大眾所知道,則發明A便不具有新穎性。

不具新穎性
圖2

舉例來說,一種羽絨衣,由於在該發明所屬領域(服飾領域)之現有技術中,羽絨衣已經被公開發表且已被大眾所知道,因此,該發明屬於所屬領域中的先前技術,該發明不具有新穎性。

(三)進步性(Non-Obviousness)

進步性: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且該發明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稱該發明具有進步性。

簡單來說,若所申請的發明不是依照所屬領域中原有的技術就能夠輕易完成者,則其便具有進步性;反之,則其不具有進步性。如圖3所示,若所申請的發明A'在申請前,已經有一個先前技術A被公開發表,而且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根據先前技術A所公開之技術輕易完成發明A'之技術,則發明A'便不具有進步性。

不具進步性
圖3

舉例來說,一種檜木製的筷子,由於將筷子的材質從金屬改為木材,屬於所屬領域(筷子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想到的技術,因此,該發明並不具有進步性。

*產業利用性

定義:
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即具有產業利用性。

要件:
1.產業上必須能被製造或使用。

*新穎性

定義:
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即具有新穎性。

要件:
1.申請前未見於刊物者。
2.申請前未公開實施者。
3.申請前未為公眾所知悉者。

*進步性

定義:
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依先前技術而能輕易完成,即具有進步性。

要件:
1.非易於思及或具備足夠創作巧思者。
2.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無法輕易完成者。

專利要件之審查順序

專利要件之審查順序由先至後係為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如圖4所示)。其中,當所申請的發明已不具備在先專利要件時,便不需進行在後專利要件之審查,即可認定其無法被授予專利。例如,若所申請的發明不具有產業利用性,便不必繼續審查其是否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即可認定其無法被授予專利。

專利要件之審查順序
圖4

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係簡單說明產業利用性、新穎性以及進步性之概念,並簡單整理三者之間的差異以及審查順序。希望能藉由前述說明,提供讀者更能了解申請發明專利所需具備的專利要件,並能夠以此自我檢視自己的創作產品是否符合上述專利要件,進而簡單判斷自己的創作產品是否能夠申請發明專利。

參考資料

1. 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2020版
2. 認識專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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